矿山电线是指井下采掘运输,运输,生产,试验,生命线。电线电缆,矿山井下移动采煤机,及运输机械,运输人员的用品装备。运输设备的机械设备。电线电缆是指用于电力、电气及相关传输用途的材料。其功能是导电、导热、绝缘于金属。矿山金属是指其导电性能好,比用铜线具有更大的导电性能。

矿山要运回地面的是指废弃的缆线。矿山救护车,矿山救护车辆,石油勘探开发。移动通信电缆等。矿山要运回地面的是指废弃、绝热、腐蚀、腐蚀性气体。载流量。具体选用什么型号电线电缆,由电线2、5、6、7、8、12、24、14、30、37、33、42、61、61。电线电缆用于感性负载,有较高的抗拉抗压强度,主要用于供电包括信号控制、通讯、有线电视等。「分析」电线电缆用于铁路电气化铁路、铁路电气化铁路、电力、广播电视网络、计算机网络架空线以及民用建筑等,根据电线电缆各自优缺点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电缆。1、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电力系统采用的电线电缆产品主要有架空裸电线、汇流排(母线)、电力电缆(塑料线缆、油纸力缆(基本被塑料电力电缆代替)、橡套线缆、架空绝缘电缆)、分支电缆(取代部分母线)、电磁线以及电力设备用电气装备电线电缆等。2、信息传输系统用于信息传输系统的电线电缆主要有市话电缆、电视电缆、电子线缆、射频电缆、光纤缆、数据电缆、电磁线、电力通讯或其他复合电缆等。
矿山电线的分类:矿用电、输电、配电防爆系统属于危险场所,具有防止人触电、漏电、漏电等安全功能,人们常常称为矿山用电。至于安全负荷,是指一个手持电动工具的构成,由二个具较大机械强度的悬式接触器构成。金属类接触器是对电路中的电气设备起保护作用的,以防止由电器发生触电事故。矿用电分为矿用电和高频电两种。井下用电气设备主要是照明、其他电气设备。电线电缆用以传输电(磁)能,信息和实现电磁能转换的线材产品。广义的电线电缆亦简称为电缆,狭义的电缆是指绝缘电缆。它可定义为,由下列部分组成的集合体:一根或多根绝缘线芯,以及它们各自可能具有的包覆层,总保护层及外护层,电缆亦可有附加的没有绝缘的导体。裸电线体制品本类产品的主要特征是:纯的导体金属,无绝缘及护套层,如钢芯铝绞线、铜铝汇流排、电力机车线。扩展资料:电缆的应用:1、电力系统电力系统采用的电线电缆产品主要有架空裸电线、汇流排(母线)、电力电缆(塑料线缆、油纸力缆(基本被塑料电力电缆代替)、橡套线缆、架空绝缘电缆)、分支电缆(取代部分母线)、电磁线以及电力设备用电气装备电线电缆等。2、信息传输用于信息传输系统的电线电缆主要有市话电缆、电视电缆、电子线缆、射频电缆、光纤缆、数据电缆、电磁线、电力通讯或其他复合电缆等。3、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系统此部分除架空裸电线外几乎其他所有产品均有应用,但主要是电力电缆、仪器仪表线缆等。
可用以下方法装饰隐藏:1、藏住外露电线涂颜色法:给它们涂上和背景一样的颜色,让它们在视觉上显得不明显,是用剩下的乳胶漆直接涂,能保证颜色的统一。2、藏住外露电线做套子法:有的管子在窗户旁边,那么可以用做窗帘剩下的布头,给它做一个套子,把它包起来,这样就显得好看多了。3、藏住外露电线描花纹法:如果它在一些无法利用环境色隐藏的位置,或许可以干脆让它更突出些,根据室内的风格,用颜料在它上面花上花纹,比如一些小小的野花,或者画成一棵小树,效果可能超乎想象。4、藏住外露电线植物装饰法:买一些仿真植物,是藤蔓和花都有,用藤蔓把那些花缠绕在管线上面,鉴于现在很多仿真花草都超级漂亮,弄完了,你可能还会郁闷,为啥家里的管子这么少呢。
如果是两根导线,那么就是220伏的单相电源,50平方的铜芯电缆线,它的截面积电流可以达到150安,这样可以算出它的最大功率可以达到32千瓦左右。220V电压下;但电缆敷设环境明敷和暗敷不同,功率有所变动;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2.5平方的铜丝花钱多股铜线是完全可以接插座的,可以带5000多瓦的功率。多股铜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软线,它的负截率甚至还比同等平方的硬铜芯线好,价格也略贵一点,当然在使用多股铜线接插座时,一定要注意方法不能图省事直接插进去就好,在接之前一定要把多股线拧紧在一起,不能虚接会引起发热,当然也可以采用烫锡的方法。
VV 2x6平方铜芯电缆的直径是3.91mm。根据圆面积公式S=πr²,S为12,r为半径,则r=√(12/3.14),直径等于3.91mm。
一、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必须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端设置防护栏 二、 在露天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2、因工作在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避让车辆时,必须到安全地点 3、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了望 4、不准横过胶带输送机 5、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三、 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生产作业区 四、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等地点必须充填或设置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必须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必须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等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五、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六、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七、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按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八、 电气设备必须安装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九、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十、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或设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井下采场照明电压不应超过 36V。5.8.4.4 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1.5平方电线多大电流会烧起来? 或是多大电流多久。或是说零线火线之间串联多大电阻,多久时间?
按照一般的计算原则,1.5mm2的多股软铜线可以安全通过10A的电流,超过就会烧起来。你后面这句话说法不对。
1×70平方铜芯电缆50米含铜量为31.15公斤,铜的密度为8.9,则1×70×8.9×50=31.15公斤。
25铝芯4芯300平方VLV22电缆的安全电流是359安。
刚好10A。用2.5平方的线接个插座出来就好,至于是延长线插座还是内置底盒插座,甚至把柜子戳个孔把插头拉出来都可以。
煤矿生产由于特殊的环境作业,在实际生产中会产生瓦斯,而瓦斯会造成聚集,一旦遇到明火就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发生严重的矿山安全事故。矿山井下用电不用三相四线就是为了防止在煤矿井下用电时产生火花。矿山井下用电的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只有三根火线直接连接,地线与设备外壳直接连接,形成接地保护。所以不用三相四线的接线方式。这样矿山用电出现接地时,电流通过设备外壳直接流入大地,不会产生火花。确保矿井安全。
3芯6平方铝芯电缆500米含铝量为24300克,铝的密度为2.7,则3×6×2.7×500=24300克。
煤矿接地电阻的要求及标准一,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意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i不得超过2欧。二,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的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电阻值,不得超过1欧。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节电装置和局部节电装置都应同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四芯300平方铜芯电缆的直径是39.1毫米。根据圆面积公式S=πr²,S为1200,r为半径,则r=√(1200/3.14),直径等于39.1毫米。
矿山线就是矿山铁路是采矿部门为开发矿山,运输矿产而修建的自用铁路。按轨距,可分为准轨和窄轨;按用途,可分为矿区生产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连轨的矿山专用线。矿区生产用的铁路,往往随矿床地质变化而变迁,因此在满足运输需要的情况下,宜设备简单、灵活机动,因地制宜。矿山专用线尽量采用与地形相适应的限制坡度;运输货物多为品种单一,流向固定的大宗矿产,因此要尽量组织始发直达或固定车底的循环直达列车;对大量回空车辆的利用和贮备应有相应的措施,贮矿仓和贮矿场应有较大机动性,应尽量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的装卸设备,输送能力应与两端装卸能力相匹配。
导线有6平方和10平方的,你8平方导线需用两根4平方并联,载流60A,单相电气每kw4.5A 60/4.5=13KW,三相电机可带15KW的。
在确定五金中是否包含电线和电缆这两种材料,我们首先得知道什么是五金。五容金,也叫做五金制品,还有些地方也将其称之为“小五金”。五金通常是指金、银、铜、铁、锡五种金属及用它们加工后制成的金属器件,比如刀剑等。在日常生活中,五金的应用范围几乎可以说是“无所不在”,比如我们常常要用到的五金工具、五金零部件、日用五金、建筑五金以及安防用品等都属于五金制品。但电缆和电线虽然芯材使用了铜、铝等金属,但量少,而且外层还会包裹绝缘塑料,从成分构成上来说,电缆电线算不上是五金产品。其实,电缆电线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是属于电气机械器材,是一种建筑材料,通常用于电工电器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井下按安全要求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第三条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着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着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着的。「章名」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五条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技术资料:(一)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含水层之间、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三)矿山设计范围内原有小窑、老窑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四)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和矿尘爆炸的可能性;(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热害区范围;(七)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八)钻孔封孔资料;(九)矿山设计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第九条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二)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三)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四)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五)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六)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边界与地面建筑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八)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九)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十)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十一)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二)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1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2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及两个提升容器之间有足够的间隙;3提升绞车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4电机车、架线、轨道的选型能满足安全要求;5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6提升运输设备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十三)每个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十四)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隔爆措施。(十五)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进风量和风质能满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联通风和污风循环;2主要进风道开在矿脉之外,穿矿脉或者岩体裂隙发育的进风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3采用后退式回采;4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十六)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七)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十八)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十九)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开采有瓦斯突出的矿井,装备监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二十)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二十一)有更衣室、浴室等设施。「章名」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条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第十二条矿山开采应当有下列图纸资料:(一)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二)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三)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四)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第十六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第十七条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第十八条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第十九条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第二十一条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第二十二条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第二十四条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矿山,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关闭矿山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二)对矿井采取的封闭措施;(三)对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处理办法。「章名」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九条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八)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